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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賠償不到位刑法標準

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
即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範圍進行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營運賠償不到位刑法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