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銷售假藥罪可以不起訴嗎
一、涉嫌銷售假藥罪可以不起訴嗎?
涉嫌銷售假藥罪,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銷售假藥罪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銷售假藥罪公安機關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銷售假藥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事實上,不管是銷售假藥罪還是其他的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都需要出具書面的法律文書,並標註清楚相關的法律依據,若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卻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檢察院的決定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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