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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別人參與賭博一般是犯罪嗎?

召集別人參與賭博一般是犯罪嗎?
律師解析:以營利為目的,召集別人參與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屬於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