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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減刑國家賠償的程序有哪些

再審減刑國家賠償的程序有哪些

對認為審判結果有疑問的時候,可以進行再審的請求,如果再審減刑時,可以要求國家對此進行賠償。國家賠償有一定的程序,那麼,再審減刑國家賠償的程序有哪些呢?我們一定要按照再審減刑國家賠償的程序的步驟,再進行申請。

一、再審減刑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26號)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再審申請處理。不過,如果:原來的再審申請被駁回是因為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存在與否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主張,那麼,再審申請人可以在其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

二、國家賠償受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3、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5、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再審減刑要求國家賠償,國家對此案件進行賠償時主要以賠償現金的方式,同時國家也有着嚴格的賠償程序,要按照程序進行賠償。經過對案件的進一步再審,可以要求國家的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進行賠償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時間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