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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

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

我國,法律是維繫社會的公平與公正的,沒有法律就沒有今天的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觸犯法律的界限,一旦觸犯法律的界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國家賠償法是在法院沒有給你定任何罪名時你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法,那麼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的起賠時間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對於未超期的羈押時限是否計入賠償天數的問題,新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偵查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李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羈押期限為37天,但在第38天時偵查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並非李某,遂對李某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假如李某提起國家賠償,那麼賠償天數是38天還是1天?針對此問題,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認為應當從羈押之日起計算賠償天數,另一種認為合法羈押期限不應計入賠償天數。

從國家賠償法的性質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權益救濟法,救濟權益的宗旨決定了不論職權行為違法還是合法,只要發生了實際損害後果,受害人就有權獲得賠償。從受害人的角度講,全部的羈押過程都對其造成了人身權的損害,因此國家必須對羈押全過程承擔責任。

將賠償天數從超期之日起算的觀點還是將刑事拘留羈押期限劃分為合法期限和違法期限,認為合法的羈押期限不應賠償,而沒有從受害人遭受實際損害的結果出發考慮問題,不符合有條件結果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

二、刑拘國家賠償法律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小編的文章由此可知,關於國家賠償法刑拘時間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國國家賠償法有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根據拘留的時間來確定國家賠償法,確定國家賠償費。對於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小編的文章中也明確提出了,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再次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