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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判多久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判多久
律師解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為:
1、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2、如果存在嚴重情節,會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3、單位犯罪,對單位判罰金,並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