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有吸毒史傳喚不去行不

不行。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有吸毒史傳喚不去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