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會沒收車輛嗎,有哪些規定
一、販毒會沒收車輛嗎,有哪些規定
如果汽車是作案工具,依照刑法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沒收。
1、如果該車曾經被你用來從事過販毒活動,要依法予以扣押。
2、如果未經法院判決認定是作案工具,任何機關無權沒收。
事實上,你的汽車很難被認定為作案工具的。但現實中,卻很容易被扣押而不還。
如果你的汽車確實被用於實施販毒犯罪,但如果這輛汽車並不是專門為販毒而購買,也就是説這輛汽車不是專門用於實施販毒犯罪的。那汽車就不屬於作案工具。此外,未經法院判決,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沒收汽車的決定。
二、販毒
販毒案件在組織性、隱祕性上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因證據稀少欠缺,緝毒隊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證據訴訟意識又不高,證據體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證據規則,加之公檢法存有分歧,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販毒案件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在我國相關的人員販毒時,對我國的當事人進行相關的處罰。相關的當事辦案單位,對相關的當事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法律條款,進行相關的收集,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判定,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情況和相關的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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