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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多少克可以判刑有哪些規定

一、販毒多少克可以判刑有哪些規定

販毒多少克可以判刑有哪些規定

只要販毒的不論販毒重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具體情況如下:

1、鴉片1000克以上;

2、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油五千克、脂十千克、葉及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販毒案件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辦案單位在調查這類案件時,應積極地對這類案件的人證、物證、口供等方面入口,確保這類販毒案件能夠公平公正的進行審理。相關的犯罪人員還應積極地聘請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進行相關的案件辯護。

標籤:販毒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