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死刑文書下達的時間是多久
一、販毒死刑文書下達的時間是多久?
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販毒判死刑的情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 死緩的適用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如果對涉嫌販毒的犯罪嫌疑人的判罰標準是死刑,説明犯罪嫌疑人販賣的毒品數量已經比較大,或者造成了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通常情況下是在庭審工作結束的時候法院就會宣判,法院宣判的內容跟刑事判決書上標註的內容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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