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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販毒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一、零星販毒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零星販毒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2、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

6、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二、對販毒案件調查取證中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販毒罪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證據來處理的,所以最終的判決是需要確鑿的證據來支撐的,但在取證的過程中可以導致沒有直接的販毒證據,對犯罪分子進行罰款也是基於實際的販毒事實而定的,相關情況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

標籤:販毒 零星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