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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持刀搶劫犯怎麼辦犯法嗎?

一、打死持刀搶劫犯怎麼辦犯法嗎?

打死持刀搶劫犯怎麼辦犯法嗎?

立即報警,由執法人員來處理;如果正在持刀搶劫時,把劫匪打死了,屬正當防衞,不付法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二、怎麼才算正當防衞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應看它是否具備正當防衞的五個條件: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

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衞,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衞,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衞亦或是緊急避難。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

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衞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衞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衞,不會構成防衞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衞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衞的範圍。

綜合上面所説的,持刀搶劫的存在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搶他人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如果把違法者打死那麼這種情形完全是自我保護的行為,執法人員在判的時候也不會讓受害者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