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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綁架參與罪怎麼判刑?

一、犯有綁架參與罪怎麼判刑?

犯有綁架參與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非法拘禁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

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後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並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根據國家規定,綁架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名,嚴重危險了我國相關治安。如果因為綁架罪而被進行逮捕的話,要看其所犯罪行是否嚴重。如果人質未傷亡的話,一般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並處罰金。如果造成受害者的傷亡的話那麼需要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於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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