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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入室搶劫的人實施暴力如何判刑?

一、對入室搶劫的人實施暴力如何判刑?

對入室搶劫的人實施暴力如何判刑?

對入室搶劫的人實施暴力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一個定罪量刑,當然了,這種情況之下還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的一個基本的狀況,比如説如果是處於正當防衞的限度之內的話,那麼就不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來進行處罰。

1、入户搶劫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户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説“户”,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

2、對“入户”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户搶劫”。

3、人户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户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户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所以根據以上及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二、入室搶劫罪如何判處

入室搶劫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日常生活當中,他人入室搶劫的話,那麼是一種非法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的需要來進行一個積極的抵制,如果對於入室搶劫的犯罪嫌疑人來進行一個防護,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的話,那麼就不會構成犯罪,而是一種正當的防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