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不要賠償能讓對方坐牢嗎?
一、輕傷不要賠償能讓對方坐牢嗎?
1、輕傷不要賠償不一定能讓對方坐牢,是否能讓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坐牢,與該行為人是否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有關。對於罪名成立的情形,當然是可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對方的,在罪名成立的情形下,法院受理案件後,侵權行為人有做坐牢的可能。
2、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3、故意致人輕傷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1、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2、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3、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般在故意傷害罪當中,只是區分了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等三種傷害情況,而對於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的量刑處罰,其實是一樣的,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帶來的內容。
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只有公民故意實施了侵權行為、此行為導致被侵權者受到了輕傷以上的損害,那麼該侵權人才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之後,才會被法院量刑的可能。且即使罪名成立,法院審理案件後,也有可能會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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