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輕傷逃逸要坐牢嗎?
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導致不小心撞到人了,而此時積極的救治傷員,減少損害結果日後即使有處罰也不會那麼重。而要是此時具有逃逸情節,並且還因此還給傷者造成了更為嚴重的損害,那肯定處罰就會嚴的多,甚至有可能要坐牢。
一、撞人輕傷逃逸要坐牢嗎
醉駕撞車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單獨的交通肇事罪最高為15年,即使造成的後果再嚴重也不可能判處死刑。除非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轉化成故意殺人的或者故意傷害的,才有可能判處死刑。
二、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能否賠償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一種對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危害性極強的行為,既為倫理道德所排斥,又為法律法規所禁止,保險公司亦普遍通過設定責任免除條款的方式對此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司法裁判機關援引保險法十八條之規定,即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説明而判決該條款無效,這種因保險人的輕微過錯而判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從而使違法行為人獲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觀上起到了對肇事逃逸行為的保護和縱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體不負責任的片面報導,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肇事逃逸亦可獲得保險保障,此類判決與報導已成為該違法行為氾濫的誘因之一,其社會影響是相當惡劣的。筆者認為,審判機關應當從保險法十八條之立法目的實現角度來把握對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質的免責條款明確説明義務的審查尺度,從而使裁判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往往都是被認定構成了刑事犯罪的,在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需要到監獄服刑坐牢。而現實中,即使撞人導致了輕傷,並且存在逃逸情節,如果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那麼給予駕駛人員的處罰也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就不會有坐牢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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