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是什麼?
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即當事人或受害人從情感上給予了原諒,也表示出當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了態度,對量刑上有一定的減、免除處罰的參考作用。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有利於你爭取減刑的機會,刑事諒解書屬於是法律中的酌定情節,也就是一種社會的效果,如果對方都對你原諒了,那麼法官也就不會再存在什麼負擔,就可以對你量刑可以非常的輕(在法律規定的浮動之內)。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謂故意傷害,就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但這種非法侵害必須達到對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程度;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的特徵:
(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致別人死亡的量刑起點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死刑,對受害者家屬積極進行賠償,這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應該承擔的責任,不能以讓受害者家屬出具刑事諒解書作為交換條件。如果受害者家屬可出具刑事諒解書,刑事諒解書對量刑起到的作用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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