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搶劫罪是怎麼量刑處罰
團伙犯罪其實也就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一般在團伙實施犯罪的時候都是有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的,往往法律中規定對這兩類人的處罰也是相對較重的。那具體來説我國對團伙搶劫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團伙搶劫罪是怎麼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團伙搶劫犯罪的處罰如下:
第一種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對於一般的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種是犯罪集團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它的特點有:
1、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並無明顯的區別。
2、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徵,這是與一般的共同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徵,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定性,主要表現為集團內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
3、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統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
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搶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規定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團伙犯罪怎樣認定
團伙犯罪是一種以青少年犯罪人為主體,以糾合性的鬆散結構為特徵的違法犯罪羣體的總稱。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屬犯罪集團性質的犯罪。團伙犯罪的性質屬於惡劣情節型,法律上一般會從重處罰的。但是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會在量刑上從輕處罰(比如未成年犯罪團伙)。
通常所説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現行法律中沒有對“團伙犯罪”的特殊處罰規定。未成年人由於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時常表現出突發性、糾合性、結夥性,即通常所説的“少年團伙”,但其組織鬆散,成員不固定。處理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不能以“犯罪團伙”定罪。
需要注意,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什麼團伙搶劫罪,對於團伙實施搶劫行為的,此時往往是將團伙犯罪作為搶劫罪中的加重情節,此時法律中規定的起刑點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的處罰則是死刑。對團伙搶劫進行處罰,也要區分一下具體罪犯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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