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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刑232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傷害刑232條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傷害刑232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故意傷害刑232條的內容是: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脱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衞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並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衞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於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時應當首先考慮重刑。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認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後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如果行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進行搶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將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作為各該罪量刑的情節考慮。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民事主體,由於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故而其處罰是比較重的,即使是司法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掌握了切實的他人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也是不會輕易的判處幹民事主體死刑的,對於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標籤:條是 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