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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事後搶劫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事後搶劫,即我們通常説的轉化型搶劫,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為抗拒抓捕或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從而轉化為搶劫行為。那麼,如果事後搶劫致人死亡,應該怎麼處罰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事後搶劫致人死亡的處罰規則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户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事後搶劫致人死亡的,應視為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此時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以搶劫罪法定加重情節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事後搶劫的構成要件

(1)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第一,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着手實行(具有獲取數額較大財物的危險性——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情形不需要這種危險性——但不包括預備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實際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實行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

第二,這裏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僅限於第264條的盜竊罪、第266條的詐騙罪、第267條的搶奪罪,但特殊類型的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事實仍然符合這裏“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構成,甚至一般的搶劫行為也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第一,“當場”: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同於普通搶劫的“暴力”、“脅迫”手段。

暴力、威脅的對象:“他人”。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財物;另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象必須是其他人,不能是行為人自己。當然,“他人”的範圍沒有特別限定,通常表現為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包括行為人自以為會抓捕或者阻止自己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暴力、威脅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單純的逃跑實施暴力,沒有達到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則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例盜竊後被人發現,行為人為了逃跑,將手中的報紙朝後扔去的,不成立搶劫罪。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