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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一、入室搶劫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入室搶劫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二、入室搶劫入户搶劫的區別

入室搶劫並非都是入户搶劫這個問題很重要,涉及是否屬於搶劫罪的8個加重情節之一“入户搶劫”,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問題。

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我國法律之所以對“入户搶劫”規定了較重的刑期和作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是與“户”的特殊性及法律對“户”進行保護的要求相適應的。為此首先對“户”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

1、入户搶劫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户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説“户”,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

2、對“入户”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户搶劫”。

3、人户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户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户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三、入室搶劫殺人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入户搶劫的,一經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室殺人也不是加重情節,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入室搶劫就已經涉嫌到搶劫罪了,如果又致人死亡的,那麼相應的刑事責任的處罰就會加重,存在故意殺人的情節那麼一般都會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這會看實際的實施犯罪行為的情節,還有主觀意識上的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