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主體我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像搶劫這樣的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了我國的安定團結,並且如果當事人觸犯了搶劫罪,構成一定後果的話,我國法規對當事人是有着嚴重的懲罰的。但是,在法院判決搶劫罪的時候,需要對犯罪的主體進行一定的調查,如果達不到該罪的犯罪主體的話,還需要重新處理。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搶劫罪的主體我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一、搶劫罪的主體我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的其他構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以上就是針對,搶劫罪的主體我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的詳細介紹。在我國刑法當中,對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也就是説年齡達到14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該罪的主體。所以説説並不是説到18週歲以上犯搶劫罪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自然人年紀在14週歲以上,觸犯搶劫罪的話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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