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故意傷害第一次沒判屬於累犯嗎?
一、兩次故意傷害第一次沒判屬於累犯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認定累犯的條件之一是前罪與後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兩次故意傷害其中一次沒有判刑的,不會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故意傷害罪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1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這種行為很明顯威脅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存在多次犯罪的話只要被判有了有期徒刑就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兩次犯罪有一次沒有判決的話,就不會存在累犯的情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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