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劫罪找關係能判幾年
一、犯搶劫罪找關係能判幾年
1、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2、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認定搶劫罪
(一)罪與非罪
搶劫罪的罪與非罪需要嚴格劃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認為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三)既遂與未遂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
刑法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若公民有犯罪,並不是通過“找關係”的方式就可以減輕對其的處罰,但是我們同時也要注意到法律中規定的一些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若是希望可以從寬處罰,不妨從這些方面考慮,看看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再加上辯護人在庭上的辯護,最終要獲得從寬處罰其實也不是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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