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有哪些
一、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有哪些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應如何認定?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我國刑法雖然明確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中有“情節較輕”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或者相關的法律文件對何種情況屬於“情節較輕”進行明確規定,不同學者對於什麼樣的情形方可認定為“情節較輕”也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情節較輕”一般指義憤殺人、防衞過當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幫助自殺、受囑託殺人等情況。有學者認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主要有當場基於義憤的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的殺人、基於被害人請求的殺人以及“大義滅親”的殺人等。有學者認為,情節較輕的殺人包括當場基於義憤的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的殺人、基於被害人同意甚至請求的殺人、防衞過當的殺人、大義滅親的殺人等。也有學者認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主要包括當場基於義憤殺人、受被害人囑託殺人、受被害人長期迫害或者虐待而激憤殺人、“大義滅親”殺人、父母為掩飾羞恥或因家庭困難而溺嬰等。概括來看,筆者認定情節較輕應同時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減輕的情節;
(2)行為人實施殺人的手段不是特別殘忍;
(3)行為人是基於可寬恕的動機實施殺人行為;
(4)從行為人的認罪以及悔罪態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較小;
(5)從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從輕處罰可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後,需要區分不同的犯罪情節,給予行為人相應的處罰。其中若是犯罪情節較輕的話,那一般就是給予3-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若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如殺人手法極其殘忍的,此時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規定,就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直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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