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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訴訟時滿十八歲還需擔責嗎

未成年人在實施損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為時還不到十八週歲,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的時候,未成年人已經滿十八週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就由未成年人來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則仍然由其原來的監護人來賠償。監護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滿十八週歲、應當自己承擔責任而拒絕賠償。

未成年人訴訟時滿十八歲還需擔責嗎

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三)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
(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採用易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八)採取其他有利於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