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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強姦男性判幾年

男性強姦男性判幾年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男性強姦男性構成犯罪

1、可構成猥褻犯罪。

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褻、性侵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刑九》將刑法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可構侮辱罪。

侮辱罪(刑法第246條),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