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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為: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
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
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適用的是數罪併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