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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

經濟犯罪的稱謂,在我國家並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內涵式概念。一般認為,只要出現在經濟領域當中,與金錢獲利掛鈎,就屬於經濟犯罪,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寬泛的説法。

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

比如,在不少人看來,錢被別人騙了,屬於經濟犯罪;為了謀取不當利益,向有關人員行賄,也屬於經濟犯罪;有的人自己擅自開銀行性質的商業公司,吸引不特定的人到他那存款,還屬於經濟犯罪。但如果從專業角度看,上述各種行為,其實屬於刑法分則中,不同章節裏的罪名,所侵犯的客體是有差異的。只不過從外在表現上看,好像都只和物質上獲利相關。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對,所面對的情況,進行專業分析,明確其性質是什麼,而不能被表面現象所迷惑。因為,對於不同類型的案件,之所以會被立案,所牽涉到的數額,是存在差異的。有些,需要在金額上達到一定數目,才可能被追責,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涉金額得達到5萬元以上;而有些,則是隻要你有相關的行為做出,不管你獲取到的金錢利益是多少,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在貪污罪中,如果所貪的款項的性質特殊,屬於救災、扶貧等用途,就無論數額多少,都會被追究刑責。

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