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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一)商業賄賂的主體

商業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1款對於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於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也是經營者的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客體

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三)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

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

(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

表現為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