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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