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未遂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有四種情形。故意輕傷、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四種情況的未遂界定如下:
一、故意輕傷。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值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通常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這時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説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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