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故意傷害未遂怎麼定罪
一、持刀故意傷害未遂怎麼定罪
如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故意的,定故意傷害,因未遂沒有造成對方傷害後果,不構成犯罪。故意傷害屬於結果犯,沒有未遂,所以未造成任何傷害後果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害故意的,定故意傷害,因未遂沒有造成對方傷害後果,不構成犯罪。故意傷害屬於結果犯,沒有未遂,所以未造成任何傷害後果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輕傷怎麼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的當事人已經觸犯我國的法律,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傷害進行治療,治療後應積極的進行鑑定。憑藉這類鑑定結果要求這類犯罪人員進行賠償。如取得相關受害者的諒解書的,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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