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可以離開居住地嗎?
罪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官判刑的同時會宣告緩刑,這屬於一種很有利的制度,可以暫時不用執行所判刑罰。但適用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而在考驗期內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同時緩刑人員的活動也是受到限制的。那麼在緩刑期間可以離開居住地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緩刑期間可以離開居住地嗎
緩刑期間不可以離開居住地,有事應當請假。《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期間離開居住地會受到什麼處罰
警告處分。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撤銷緩刑。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緩刑的考驗期怎麼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但 不允許擅自離開,也就是説如果緩刑人員需要離開居住地的話,則需要事先進行報備,也就是需要向相關部門請假,經過了允許之後才能離開居住地,否則的話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則甚至還會被撤銷緩刑,然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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