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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可不可以減刑

對於死刑犯來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1、如果最後判了立即執行死刑的是沒有減刑機會的。
2、如果叛了死緩的,在自己緩刑期內沒有各種故意犯罪的,緩刑期滿後減為無期。幫助破案或者研究出重大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等等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死刑可不可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