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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算累犯。

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辦理交接手續,並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重新核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