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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會見的條件

三個親情會見的適用條件:
一是案件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安排會見不致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有可能促使其轉化。
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害以及後果有一定的認識,並能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教育。
《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親情會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