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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搶奪罪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而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都屬於搶,區別在於一個在與劫,一個在於奪:
第一,社會危害性不同。
搶劫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它既侵害了人身權利,又侵害了財產權利,因此搶劫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搶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侵害財產權利上,對人身權利的侵害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比搶劫小,但也受到國家的嚴厲打擊。
第二,暴力的作用對象不同。
搶就意味着使用暴力。其中搶劫的暴力行為作用的對象主要在於被害人身上,搶劫者通過暴力打擊、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作用於被害人身上(包括心理),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對財產的非法佔有。而搶奪的暴力行為作用的對象主要在於財物上,搶奪者往往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暴力,在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情況下非法佔有財物。
第三,犯罪標準不同。
搶劫社會危害性大,只要屬於搶劫就算犯罪,而搶奪危害性較小,一般要求數額較大才入刑,按最新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數額較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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