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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假釋一般是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執行一段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積極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同時也不再導致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申請假釋的條件有:
1、假釋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含判處死緩後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且犯罪人不是累犯及非因為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2、刑期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決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3年以上。
3、實質的條件,犯罪人需要須嚴格遵守監規,並且積極接受教育及勞動改造,確實有悔改表現的,且假釋後不會導致危害社會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