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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刑

一、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刑?

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刑

我國沒有欺詐發行股票罪,相關的罪名是欺詐發行證券罪,一般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涉嫌欺詐發行證券罪批捕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可見,在欺詐發行證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發行數額,欺詐發行證券造成的損害後果及其他的犯罪情節都會作為法院量刑時的參考依據。例如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及相關證件欺詐發行證券的,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