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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成立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前提。

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

對於幫助毀滅、偽造重大案件證據的,幫助毀滅、偽造重要證據的,幫助毀滅、偽造多項證據的,多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幫助多名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毀滅、偽造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都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

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毀滅證據,並不限於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顯現、使證據的證明價值減少、消失的—切行為。偽造證據,一般是指製作出不真實的證據。

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具體的職務權限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觸犯徇私枉法罪的,應以徇私枉法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