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是如何認定
認定單位犯罪,首先應當查明單位是否屬實。具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從單位的成立形式和組織結構看,經過有權機關或組織(如工商局、上級主管部門等)審批、登記註冊的社會經濟組織等,可以認定為單位。但是,有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雖然經過工商部門審批、登記註冊,如果確有證據證實其實際為特定一人出資、一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主要利益歸屬於該特定個人的,應當根據查證屬實的情況,以《刑法》上的個人論。至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親屬關係(具有財產共有關係的家庭成員除外),一般來説並不影響對單位的認定;
二是從單位的實際活動性質看,如果單位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成立單位的目的就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否定其正當的單位人格,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以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論處。
在查明單位屬實的基礎上,要認定單位故意犯罪,應當主要把握兩個構成特徵:
一是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即單位故意犯罪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負責人決定的。如果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擅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事後得到負責人認可或默許的,可以視為其危害行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體性,以單位犯罪論處。否則,應認定其危害行為系出於個人意志,以個人犯罪論處;
二是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即單位故意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或者違法所得實際歸屬於單位或其中的部分股東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徵的行為,才能認定單位故意犯罪。
對於單位中的個人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或者雖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實施犯罪,但違法所得實際由個人共同分取的,因這兩種情形都不具有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特徵,應以個人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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