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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標準2019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户,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標準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