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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人犯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對智力殘疾人犯罪如何處理未作出規定,但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可對犯罪者進行精神狀況鑑定,如果是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智力殘疾人犯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