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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不具備民事賠償能力

法律3.21W
智力殘疾不具備民事賠償能力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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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證明怎樣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