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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減刑退案是什麼意思

減刑和退回案件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因為減刑實際上已經到了刑法的執行過程當中,而作為補充偵查的話,僅僅是在案件的調查過程當中還沒有進行量刑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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