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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走私文物罪如何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犯了走私文物罪想要減刑的,符合減刑的條件即可,符合減刑的條件如下: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第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
第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
第四,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
第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有突出表現。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犯了走私文物罪如何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