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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要求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2.48W
律師解析: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要求是: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他要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他要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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