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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錄口供怎麼流程

檢察院一般不做口供,最多隻是程序性的口供,問一問公安有沒有刑供什麼的。以公安的口供為準。一般以公安口供為依據。檢察階段更改要提供相應依據。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重要的證據可以複核。如果出現證據矛盾,在證據的採信上,應當儘可能予以排除,重點要查清是否有違法取證等程序違法行為存在,並要考慮各種相關證據的關聯性,要互相印證。如果無法排除矛盾,應當以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為準。口供在法律上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也屬於證據的一種。

檢察院錄口供怎麼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