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會對被害人錄筆錄麼?
一、檢察院會對被害人錄筆錄麼?
檢察院會對被害人錄筆錄,其目的在於瞭解案情而已,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並製作訊問筆錄的。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製作筆錄。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筆錄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錄音錄像。
第二百一十七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依法提取、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採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八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一十九條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複驗、複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複查,並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
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司法機關根據其司法職能,是需要根據實際來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在涉及到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就是需要製作有關筆錄的,相關情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使用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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